第六百三十三章——自白调查书与木工小刀
第六百三十三章——自白调查书与木工小刀 (第1/2页)在经过了长时间的整理之后,摆在毛利小五郎他们面前的一审判决书是这样的。犯人:袴田严,前职业拳击手(犯案时29岁)
被害人:专务理事(42岁)一家,被杀顺序是A型血的专务,B型血的妻子,AB型血的儿子和O型血的女儿
杀人动机:贪图专务的钱财
杀人过程:为了盗窃财物,穿着五件衣物并套着防雨外套,携带木工小刀进入味噌工厂。随后,他爬到专务家后门的树上,越过中途阻隔的东海道铁路防护栏并跳入专务家中。在刺杀一家四人并连砍四十多刀之后盗走三个钱包,通过后院的门返回工厂,脱下五件衣物并换下睡衣,并伺机将五件衣物丢入味噌工厂的酿造桶中销毁证据。随后,他从工厂的石油罐中取出混合油,点燃了四人的尸体并返回了工厂。
“虽然说,自白调查书一般都是凶手供述自己罪状的东西,但……”毛利小五郎苦笑着摇了摇头。“我还真没见过这种情况。”
“犯人一共有45份自白调查书,而且其中有44份被认定为无法使用?”毛利兰看着自己的父亲草成的笔记,这样惊呼道。“怎么会这样?”
“这45份自白调查书里面,有17份是检察官制作的自白调查书,其中除了最早的那份之外,其余的都是在9月10日提起诉讼之后才制成的,”毛利小五郎对于这些事情显然很熟悉,大概是由于妃英理之前的熏陶所致。“宪法31条和刑事诉讼法197条严禁在起诉之后进行调查,而在起诉之后制作的自白调查书自然也就会被视为无效。”
“至于28份警方的自白调查书……你也知道,受到舆论影响,警察们的压力很大,”毛利小五郎紧接着这样苦笑着说道。“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明显对袴田严进行了高强度审讯,或者说……对被告的自由意思决定施加了强制性和威慑性的影响,因此不具备作为证据所需要的‘任意性’”
“也就是说,45份自白书有44份有问题,而法官们还对剩下的那份自白书持以信任?”毛利兰惊讶道。“如果有一份自白书有问题的话,剩下的就都应该郑重考虑是否值得信任了吧?”
“面条里只能有一条臭虫。(美国证据法理念,证据链中如果关键证据有作假问题,那么所有证据全部作废,为了避免警方出现捏造证据的情况)”柯南用美国的经典叙述方式表述了毛利兰的观点。“但小兰姐姐,检察官和警察并不是一起的,无论警察的自白书如何,检察官的那些自白书无效只是因为程序违宪,并不是因为检察官有不友好的行为,所以在起诉之前的那份自白调查书被认为是有效的。”
就在这时,毛利小五郎突然皱起了眉头。“这……怎么回事?”
在他手中,拿的是9月6日警方制作的第一份自白调查书——作为刑警出身,毛利小五郎知道如果连法庭都专门对自白调查书的制作表达了不满的话,那恐怕个中状况已经严重到了相当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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